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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规〔2017〕12号
作者:政府办 来源: 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7-12-25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0

 

 

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规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推进的原则。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不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同时还要耐心细致做好与关闭搬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养殖场业主的积极配合确保关闭搬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坚持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充分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强制拆除

二、工作目标

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禁养区内不再建设和发展畜禽养殖场,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

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环保、畜牧、国土、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二)明确时限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分类推进

1. 关闭不养的。由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法律文书,明确关闭时限,活畜禽处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由养殖场自行处理。

2. 继续养殖的。对具备合法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手续)的畜禽养殖场自行选择养殖场所,养殖场必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

3. 对手续不全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环保、畜牧、国土、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责令关闭或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

  长:高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兴武  市政府副市长

        齐景伟  市政府副市长

  员:张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王    市环保局局长

        何世礼  市畜牧局局长

        刘胜利  市财政局局长

        解建学  市水务局局长

        王    市国土局局长

        刘旭峰  市规划局局长

        吴子顺  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鹏飞  市城街道办主任

        王雪峰  海林镇镇长

        杨贵林  长汀镇镇长

        白长松  新安镇镇长

        杨    横道镇镇长

        平宝全  山市镇镇长

        李洪军  柴河镇镇长

        王    二道镇镇长

        张    三道镇镇长

(二)明确责任分工

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负责,协调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督促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选址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在办理审批工作中给予支持。

市畜牧局负责核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底数,收回注销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选址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在防疫指导等工作中给予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三)做好思想发动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畜禽养殖场,充分了解养殖场业主的意愿和想法,宣传和讲解禁养区关闭搬迁的意义、政策、规定和要求,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争养殖场业主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推进关闭搬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深入摸底调查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畜禽养殖场,对养殖场的办公及附属用房、畜禽圈舍、养殖设施设备及畜禽种类、规模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查清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分布、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新发现的养殖场一并纳入关闭搬迁范围并依法实施关闭搬迁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等行为,对达到“零排放”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搬迁。

 

附件:海林镇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明细表(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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