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牌匾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作者:城管局 来源: 城管局 更新时间:2018-04-26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 设置牌匾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实施主体 城管局
事项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第一款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共同实施部门  
事项相对人 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与标准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理条件 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二、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等经营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办理地点 馨怡嘉园2号楼综合办公楼十楼
承办内设机构 行政审批股 咨询电话 7119607
监督机构 办公室 监督电话 7119606
邮寄地址 海林市馨怡嘉园2号楼综合办公楼十楼 邮政编码 157199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法人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二、房屋证照或租赁合同(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三、物权人同意证明;
四、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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