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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的通知
作者:张展赫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4-07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48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推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年审程序,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2017年4月10日至5月31日对我市用人单位2016年度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海林辖区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独立法人)、中省直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都要参加年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时间:4月10日—4月14日;中省直单位年审时间:4月17日—4月28日;企业、民办非企业年审时间:5月2日—5月12日;机关、事业单位年审时间:5月15日—5月31日。

三、年审所需材料

1. 各用人单位需携带盖有单位公章的《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在海林市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http://www.cnminm.com/下载);

2. 2016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账册内的工资原件及复印件);

3. 如安排残疾职工就业的,需携带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由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在编证明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 残疾人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应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年审标准

各用人单位应按2016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年审地点

海林市残疾人联合会二楼办公室(林海路59号第四派出所西侧)。

联系人:高元峰  联系电话:5713506

六、年审要求

1. 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年审资料,如实填报本单位的在岗残疾人人数。

2. 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审,严禁迟审、漏审或弄虚作假。对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对待。同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将对各用人单位抽查核实残疾人在岗就业情况。

 

附件: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海政办函(2017 无文号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4.7 规范性文件.doc

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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